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分析范式看,中国自古相沿的权力结构向来都是皇权、绅权、族权共存的。早在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就提出了关于传统中国“有限官制论”的看法,“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
在“地方舞台”上,“敦教化,厚风俗”是士绅阶层安身立命的价值取向和内发动力。在某种意义上说,绅士因为儒家的背景,使皇权得到了更大的延伸。皇权虽然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但由于广阔的地域和统治的成本问题,“强大的皇权或中央集权国家的直接行政统治,从未真正深入到中国县以下的社会中;广大农村及农民的直接统治机构和统治者,是作为皇权延伸物的家族和士绅”。
士绅阶层作为儒学思想的负载者和传播者,肩负着护卫儒家文化传统的职责。美国家族史专家古德提出:“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一直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第一,通过修缮族谱,控制舆论导向,规范地方社会秩序。纂修族谱是对族人进行道德教化的动态形式,具有权威评价的性质。一般来说,修谱多是在族长的组织之下,由家族中德高望重之人、精通文墨之士或当地的硕望贤达主持。“谱之修也,内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
社会控制有软和硬之分。有关硬、软控制的准则,为了使族谱的修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每个家族都定有一定的修谱规则、条规或“凡例”,这些规则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思想指导下,以“劝善惩恶”为宗旨。《凡例》要求谱系清晰,并对谁能上谱,谁不能上谱作出规定。是否能上谱,实际上是对族人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规范。
软控制是用非强制手段,如利用社会舆论进行控制。在《凡例》中,有体现软控制的奖励的一面,即对某些行为充分肯定,凡合于这些行为规范者,就可以名登谱牒,为之立传,永垂后世。而对“野合于外妇”、“宣淫于族妇”、“下乱于家人妇”等非法婚姻所生的子孙不得入谱,不予叙录,俗称“出谱”。如果谱成后,族众中有不孝不悌,渎伦伤化,干犯名教,流入下贱,有玷祖宗清白的,以及夫丧再嫁者,同姓为婚者,仍要受到“黜革”(“革谱”)。《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给出了向善惩恶的社会评价的标准。士绅认为通过修纂谱牒可以序昭穆,可以增强家族的亲和力,同时通过对先世的表彰,又起到了激励后世的作用。此外,教“以敦睦之道”,有利于教化。他们甚至将之纳入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儒家理想模式之中。
第二,通过族规对族人实施控制。族规是家族的根本大法,“国有法,乡有约,会有章,既聚为族,岂可无规”。
第三,利用家训下渗核心价值观。“家训”是族谱中性质类似于族规的又一重要内容,其中心则是围绕着“教化”而展开,注重的是家族的发展与家声的维系,一般来说,为达到伦理道德教化的目的,家训常常从积极方面进行提倡。像桐城刘氏家族定的“家训”共有十六条,即存心,积德,司仪,治家,孝亲,兄弟,教子,训女,训媳,夫义,妇从,睦族,和邻,敬长,接交,忠君等。为了使家族中的人更好地理解皇帝的权威评价,有的家训甚至把“遵圣谕”刊于家训的首位。如清代《吉水桥南罗氏七修族谱·家训》中规定:
遵圣谕:圣谕乃我高皇帝教民之要道,万世不易之大训也。每岁元旦及春冬祀日,长幼咸集软本堂,各依世次,昭穆序立,择声洪亮者一人宣读、解释,愿吾族众洗心静听,身体而力行之,上不干犯国宪,下不贻辱祖先;明不得界天地,幽不致谴鬼神,斯为贤子肖孙即共为盛世之良民也,则幸甚。
也有不少家族将康熙的《圣谕十六条》或雍正的《圣谕广训》收录到族谱的家训之中,或作为宗规家训的一项内容,把上谕作为家法,以之为族众思想和行动奉行的矩规,贯彻孝治思想及表示对清朝统治的认同。在家族看来,“《圣谕十六条》包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为孝子,为顺孙,为圣世良民,皆由此出”。
第四,利用乡约进行“维风导俗”的教化活动,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
乡约是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民众自发的一种自我约束组织,其实质是用传播核心价值观来达到地方自治的目的。乡约是国家权力话语的民间基层表达,主要表现为通过乡约这一活动,使民众在不知不觉中自觉自愿地认同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并为这一意识形态的建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士绅阶层以地方官的身份推行乡约,使乡约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实际上,此乡约是国家法律的本土化,是国家权威部门设立的一种成文约定,约中之人必须遵从。从乡约具有强制性这方面看,乡约是国家的权威机构通过这种“有机”
乡约的调节功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约中之人进行约束。首先是通过“十指所指,十目所视”的民众评价活动,这主要是让违规之人遭到良心的谴责或不安,从而改正自己的错误。“没有人会不怕世人的裁判而更害怕上帝的裁判,因为他亲自直接感受到世人裁判的结果——希望受人欢迎,忠于传统,惧怕惹人讥笑和担心人们议论是非——这就是比宗教观念更强大得多的种种动因”。
第五,通过树立道德楷模,内化核心价值体系。
自古以来,“忠”、“孝”、“节”、“义”乃是儒家极力提倡的道德标准。为了强化忠孝节义的道德规范,士绅不仅诉诸于乡约、族规、家训以及法律制裁,而且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树立道德典范,以加强道德教化的效果。如国家通过旌表、建坊、立祠等方式来奖励个人、团体的特殊道德行为,而士绅则通过编撰族谱、家训、乡约、志书、树碑、刻石,甚至建祠奉祀等形式,宣扬符合儒学标准的道德典范。乡约中的记载善行的记善簿,彰显德行的旌善亭,家族中的祠庙及地方上的贞节牌坊的建立,使得道德典范的影响超越了时间与空间限制。正是由于士绅阶层不遗余力地对民间的“忠”、“孝”、“节”、“义”之人“巡行天下”、“加以搜罗”,并及时上报,才使众多符合国家权威评价标准的人得到旌表。如果说西方的社区共同体依靠牧师的布道而统一在一起,那么在中国的乡村,这些士绅就承担着教化子民的布道的牧师角色。
祠庙及牌坊是一种具体可见的实物,它一方面是国家所赋予个人的社会地位与荣誉的“象征”,国家通过树立“象征”来教化乡里,鼓励民众学习这些道德行为;另一方面,国家藉由对义门同居大家庭、孝子顺孙、贞节烈女的赠号、图像于府厅、树立牌坊、诏改巷名、石柱等“纪念物”进行超越时间的宣扬,通过制度的运作,使得这些实践文化价值理念的人成为社会“集体记忆”的一部分。依儒家倡导的标准树立的榜样人物,不仅在人生的几乎所有领域为人们提供了相应的参照群体,而且为具体指导人们的人生实践和生活提供了全方位的发展原则。更有意义的是,它在人们对榜样人物的景仰、追求和效仿中,使国家的权力隐蔽的、强制的解构和引导着民意,又使民意的“碎片”符合国家的意志,从而达到地方的自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总之,士绅阶层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理人,他们是权威机构评价结论的代言人。他们在社会上倡导和传播主流价值观的目的就是塑造出温顺、顺从的民众,他们把民众作为被教化的“儿童”,把主流文化一勺一勺地喂给他们。通过颁发各种旌表的荣誉性称号,使民众的思想和社会生活服从于国家权威评价的要求,这些倾向进一步强化着民众顺从和被动的心态,从规训他们的思想中规训着他们的行动,满足着统治者“天下归心”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