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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阶层传播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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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分析范式看,中国自古相沿的权力结构向来都是皇权、绅权、族权共存的。早在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就提出了关于传统中国“有限官制论”的看法,“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1691551由于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结构中,存在“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靠乡绅”1691552的社会现象,因此,在国家与民众的权力谱系中,存在一个特殊的阶层——士绅阶层,他们“在朝可为官,在野便是绅”。1691553这些在朝的官和在野的绅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因为是国家权力的实际掌控者,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皆由他们来操纵和实施。有的学者形象地把它概括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治’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以家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蜂窝状结构’的村落自治共同体,连接这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精英阶层。”1691554虽说他们充斥在皇上与民众中间,但他们对民间的控制是地方性的,也可以说各管一方,正如李培林所说:“他们的场域是‘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1691555

在“地方舞台”上,“敦教化,厚风俗”是士绅阶层安身立命的价值取向和内发动力。在某种意义上说,绅士因为儒家的背景,使皇权得到了更大的延伸。皇权虽然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但由于广阔的地域和统治的成本问题,“强大的皇权或中央集权国家的直接行政统治,从未真正深入到中国县以下的社会中;广大农村及农民的直接统治机构和统治者,是作为皇权延伸物的家族和士绅”。1691556梁漱溟也曾明确指出:“中国旧日社会秩序之维持,不假强制而宁依自力,以如上述。然强制虽则少用,教化却不可少。自来中国政府是消极于政治而积极于教化的,强制所以少用,盖在缺乏阶级以为操用武力之主体,教化所以必要,则在启发理性,培植礼俗,而引生自力,这就是士人之事了。士人居四民之首,特见敬重于社会者,正为他‘读书明理’主持风教,给众人作表率。有了他,社会秩序才是活的而生效。夫然后若农、若工、若商始得安其居乐其业。他虽不事生产,而在社会上却有其绝大功用。”1691557

士绅阶层作为儒学思想的负载者和传播者,肩负着护卫儒家文化传统的职责。美国家族史专家古德提出:“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一直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安定和秩序。”1691558为了实践儒家的道德理想,士绅在基层社会中大力推行儒学“教化”,试图将儒学思想普及于民间,建构儒学化的礼教秩序。在此过程中,士绅阶层为了适应社会现实,加强教化效果,往往利用宗族组织推行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

第一,通过修缮族谱,控制舆论导向,规范地方社会秩序。纂修族谱是对族人进行道德教化的动态形式,具有权威评价的性质。一般来说,修谱多是在族长的组织之下,由家族中德高望重之人、精通文墨之士或当地的硕望贤达主持。“谱之修也,内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1691559“立族之本,端在修谱。族之有谱,犹国之有史;国无史不立,族无谱不传”。1691560所以,不仅族谱的内容,修谱本身就可以达到教化族众、维系家族的目的。早在宋时,在欧阳修、苏洵等人的倡导下,修谱的宗旨主要是“尊祖收族”,对宗族成员进行“尊尊亲亲之道”的伦理教育。至明、清时期,随着程朱理学统治地位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宣扬和实践“三纲五常”便成了修谱的宗旨,修谱之风也更盛。这使得在明、清两代通过族谱的大量纂修,“三纲五常”等传统伦理道德深入乡村闾里,进入千家万户,对家族族众产生了巨大的伦理道德教化作用。

社会控制有软和硬之分。有关硬、软控制的准则,为了使族谱的修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每个家族都定有一定的修谱规则、条规或“凡例”,这些规则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思想指导下,以“劝善惩恶”为宗旨。《凡例》要求谱系清晰,并对谁能上谱,谁不能上谱作出规定。是否能上谱,实际上是对族人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规范。

软控制是用非强制手段,如利用社会舆论进行控制。在《凡例》中,有体现软控制的奖励的一面,即对某些行为充分肯定,凡合于这些行为规范者,就可以名登谱牒,为之立传,永垂后世。而对“野合于外妇”、“宣淫于族妇”、“下乱于家人妇”等非法婚姻所生的子孙不得入谱,不予叙录,俗称“出谱”。如果谱成后,族众中有不孝不悌,渎伦伤化,干犯名教,流入下贱,有玷祖宗清白的,以及夫丧再嫁者,同姓为婚者,仍要受到“黜革”(“革谱”)。《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给出了向善惩恶的社会评价的标准。士绅认为通过修纂谱牒可以序昭穆,可以增强家族的亲和力,同时通过对先世的表彰,又起到了激励后世的作用。此外,教“以敦睦之道”,有利于教化。他们甚至将之纳入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儒家理想模式之中。

第二,通过族规对族人实施控制。族规是家族的根本大法,“国有法,乡有约,会有章,既聚为族,岂可无规”。1691561大凡一般的家族历代都定有族规,为了敦使族众恪守并作为“家法”惩治不肖族众,都要将它们录入族谱,以之为约束和教化族众的圭臬。“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1691562利用族规家训对社会进行的控制又可分为广义控制和狭义控制。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例如涉及伦理道德范畴的控制。在宗法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制度中,对家长的“孝”是首要的,它是“为仁之本”。这样“敦孝悌”便是族规的基本内容之一,几乎所有的族规都很重视这一点。《大埔黄氏族谱·江夏最要家训》有“敦孝悌”条目:“孝悌为百行之首。凡为人子弟者,当孝顺父母,和睦兄弟,不可忍灭天性,以卑凌尊,望吾族子孙,宜教孝悌于一家。”1691563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控制。兴宁《孙氏族谱》有“笃伦理”条目:“凡宗族之人,户口渐繁,性行百出,智愚贤不肖之不齐也。固然当以中也养不中,才也养不才,侠愚不肖之辈,亦晓然孝悌忠信,凛乎礼义谦(廉)耻,日迁善而不知也,将仁让风兴,回邪性格,犹至昭穆未明,长幼未序,而辜彝伦者,未之有也。戒恶德:凡同宗之人,有忤逆父母,欺凌尊卑,奸盗淫乱,酗酒撒泼,不事生理,妄作非为,玷辱祖宗,恃一己之强,阴谋诡计,不顾同宗之宜。如此之人,小则合族攻之,大则鸣官惩治。”1691564台湾学者陈捷先认为谱牒“有着睦族治乡与阐扬伦理的特殊效能,六经的微言,子史的奥义,尽在其中,是中国文化的精华所在”,1691565这一说法不无道理。

第三,利用家训下渗核心价值观。“家训”是族谱中性质类似于族规的又一重要内容,其中心则是围绕着“教化”而展开,注重的是家族的发展与家声的维系,一般来说,为达到伦理道德教化的目的,家训常常从积极方面进行提倡。像桐城刘氏家族定的“家训”共有十六条,即存心,积德,司仪,治家,孝亲,兄弟,教子,训女,训媳,夫义,妇从,睦族,和邻,敬长,接交,忠君等。为了使家族中的人更好地理解皇帝的权威评价,有的家训甚至把“遵圣谕”刊于家训的首位。如清代《吉水桥南罗氏七修族谱·家训》中规定:

遵圣谕:圣谕乃我高皇帝教民之要道,万世不易之大训也。每岁元旦及春冬祀日,长幼咸集软本堂,各依世次,昭穆序立,择声洪亮者一人宣读、解释,愿吾族众洗心静听,身体而力行之,上不干犯国宪,下不贻辱祖先;明不得界天地,幽不致谴鬼神,斯为贤子肖孙即共为盛世之良民也,则幸甚。1691566

也有不少家族将康熙的《圣谕十六条》或雍正的《圣谕广训》收录到族谱的家训之中,或作为宗规家训的一项内容,把上谕作为家法,以之为族众思想和行动奉行的矩规,贯彻孝治思想及表示对清朝统治的认同。在家族看来,“《圣谕十六条》包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为孝子,为顺孙,为圣世良民,皆由此出”。1691567所以,每当朔望祭祀时,都要对之进行宣读,这样,族谱就被政治化,从而达到了统治者所倡导的“移孝作忠”、求忠臣于孝子之中的社会目的。通过家训的强制性规定,使族众深刻领会圣谕的价值和精神,从而心悦诚服、死心塌地地接受伦理道德的洗礼并付诸行动。这不仅表明家训是围绕着“教化”而展开的,也强化了民众与国家之间的认同。

第四,利用乡约进行“维风导俗”的教化活动,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

乡约是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民众自发的一种自我约束组织,其实质是用传播核心价值观来达到地方自治的目的。乡约是国家权力话语的民间基层表达,主要表现为通过乡约这一活动,使民众在不知不觉中自觉自愿地认同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并为这一意识形态的建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士绅阶层以地方官的身份推行乡约,使乡约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实际上,此乡约是国家法律的本土化,是国家权威部门设立的一种成文约定,约中之人必须遵从。从乡约具有强制性这方面看,乡约是国家的权威机构通过这种“有机”1691568形式表达的社会群体的意愿,体现着国家“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1691569

乡约的调节功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约中之人进行约束。首先是通过“十指所指,十目所视”的民众评价活动,这主要是让违规之人遭到良心的谴责或不安,从而改正自己的错误。“没有人会不怕世人的裁判而更害怕上帝的裁判,因为他亲自直接感受到世人裁判的结果——希望受人欢迎,忠于传统,惧怕惹人讥笑和担心人们议论是非——这就是比宗教观念更强大得多的种种动因”。1691570这里的比宗教观念更强大的就是乡民的社会舆论。历代的乡约也使用这种制裁方法,对违约之人进行制裁,使社会秩序保持和谐的状态。吕氏乡约对违约之人“特聚众议”,协助其改正错误。《南赣乡约》在纠过时,提倡先隐后显,“约长、约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1691571如果说吕氏乡约和南赣乡约还给当事人一个挽回面子的机会,乡甲约则是真正的民众制裁方法。它不仅把违约人的大名写在竖牌上,还钉于门左,使街民不与其来往,在集会时让其跪在地上听讲,以示其辱。这种交往制裁和意见制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羞辱和冷落当事人,迫使其悔改。其次是通过“送官”的办法强制违约之人悔改。前面已经说过,大多数的乡约具有官办、官督民办或民办官许的特点,它们不同程度地具有国家法或民间法的性质。因此,乡约中的一些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及处罚措施不只类似于国法,也有官方所认可的强制力。这种调制功能具有硬约束的性质,它通过法律的威严使人顺从。

第五,通过树立道德楷模,内化核心价值体系。

自古以来,“忠”、“孝”、“节”、“义”乃是儒家极力提倡的道德标准。为了强化忠孝节义的道德规范,士绅不仅诉诸于乡约、族规、家训以及法律制裁,而且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树立道德典范,以加强道德教化的效果。如国家通过旌表、建坊、立祠等方式来奖励个人、团体的特殊道德行为,而士绅则通过编撰族谱、家训、乡约、志书、树碑、刻石,甚至建祠奉祀等形式,宣扬符合儒学标准的道德典范。乡约中的记载善行的记善簿,彰显德行的旌善亭,家族中的祠庙及地方上的贞节牌坊的建立,使得道德典范的影响超越了时间与空间限制。正是由于士绅阶层不遗余力地对民间的“忠”、“孝”、“节”、“义”之人“巡行天下”、“加以搜罗”,并及时上报,才使众多符合国家权威评价标准的人得到旌表。如果说西方的社区共同体依靠牧师的布道而统一在一起,那么在中国的乡村,这些士绅就承担着教化子民的布道的牧师角色。1691572

祠庙及牌坊是一种具体可见的实物,它一方面是国家所赋予个人的社会地位与荣誉的“象征”,国家通过树立“象征”来教化乡里,鼓励民众学习这些道德行为;另一方面,国家藉由对义门同居大家庭、孝子顺孙、贞节烈女的赠号、图像于府厅、树立牌坊、诏改巷名、石柱等“纪念物”进行超越时间的宣扬,通过制度的运作,使得这些实践文化价值理念的人成为社会“集体记忆”的一部分。依儒家倡导的标准树立的榜样人物,不仅在人生的几乎所有领域为人们提供了相应的参照群体,而且为具体指导人们的人生实践和生活提供了全方位的发展原则。更有意义的是,它在人们对榜样人物的景仰、追求和效仿中,使国家的权力隐蔽的、强制的解构和引导着民意,又使民意的“碎片”符合国家的意志,从而达到地方的自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总之,士绅阶层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理人,他们是权威机构评价结论的代言人。他们在社会上倡导和传播主流价值观的目的就是塑造出温顺、顺从的民众,他们把民众作为被教化的“儿童”,把主流文化一勺一勺地喂给他们。通过颁发各种旌表的荣誉性称号,使民众的思想和社会生活服从于国家权威评价的要求,这些倾向进一步强化着民众顺从和被动的心态,从规训他们的思想中规训着他们的行动,满足着统治者“天下归心”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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