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试图论证的结论是,除非用来说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特殊性和相对不完善性,否则,那种认为经济和社会权利不是人权或权利的怀疑主义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对于人权概念和权利概念应该从理想性和现实性两方面统一进行理解:一方面,对它们不能完全从理想主义的角度进行定义,否则就阻断了包括经济和社会权利在内的人权和权利发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人权的承诺意味着我们必须发展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否则它们就只能永远停留在一种不能实现的理想状态。
可诉性问题,国际公约,经济和社会权利,国际人权法,司法保障
黄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