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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可诉的可能性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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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析了实现宪法性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可能性和限度。实现义务层次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规范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经常只能采用可以受“可利用之资源”限制的、“逐渐实现”的模糊规范形式,这就意味着法院在适用这些规范时必然要面临一个政治合法性与司法能力的限制问题。南非宪法法院的判例说明,即使对于上述规范形式,法院仍然可以在其能力和政治合法性限度内实现它们的可诉性。对于影响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司法能力限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建立人权委员会、发展公益诉讼等方式予以克服。这一章最后还总结了影响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具体因素,并且指出了可诉性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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