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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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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经济学和法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证遵循的是以“利”导“责”的逻辑, 那么伦理学遵循的是以“道” 导 “责”的价值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尽管是集合化的组织,但它的原子单位仍是具体的人, 所以,归根结底,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和践行者。为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和现象的考察,不能离开人、人性,因为人性的综合因子是人活动的“基因” 和能够作为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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