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
在线阅读 收藏

我国 《十二五规划》 将碳强度目标设立为约束性指标并提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在各项政策酝酿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 北京、 上海、 天津、深圳、 重庆、 广东、 湖北五市两省, 在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下, 正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最初计划, 这些试点将于2013年启动, 并于2015年逐步推广到全国。 自始, 中国通过试点方式来探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 “实验” 正式开始。 选择这些地区为试点除了满足一些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外, 其具体挑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地区发展情况的特点, 可以探索、 试验不同碳排放权交易模式设计在不同地区实际条件下的运行结果, 通过地方试验的方式为建立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积累经验教训。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目前仍主要处于试点阶段, 亟待健全其法律监管制度。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制度仍处于探索和构建阶段, 除了上文所述的监管法律依据不足或者效力不够的问题外, 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尚未完全浮现。 在碳排放权交易的正常发展中, 特别是在排放单位的排放行为与配额交易行为等方面有可能面临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等各种风 险或问题。 以目前的地方试点探索和国外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经验为借鉴,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与挑战。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