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行为监管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重要内容。获得全面、真实、有效的排放数据,是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效运转的关键之一,这既有赖于管理部门能力建设的提高,更要依靠法律制度的设计。如上文所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采取排放单位自行监测和报告排放数据、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排放数据进行核查监督的模式来收集排放数据,监管排放行为。相对于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这种新型模式体现了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特点,很大程度上依赖排放单位的自主行为和守法行为。要规范约束排放单位的排放行为,特别是其测量和报告行为,需要在全国层面上制定统一、有法律约束力的排放测量和报告规则或者标准。由于排放单位在监测和报告排放数据时天然具有少报排放数据的动机,要建立有效的碳排放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必须依靠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共同监管。本章将对排放许可监管制度和排放核查制度两大方面进行分析和探索。一方面,在排放单位参与排放权交易前,通过排放准入监管制度来确保其具备排放监测条件和能力,并强化其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另一方面,当排放单位报告监测数据后,通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来监督排放单位的排放行为和排放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