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中国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司法适用。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司法适用主要表现为,法院依据国际人权条约的有关规定审判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在国际人权条约不能被直接适用的国家,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援引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而是通过引用宪法或法律中保障人权的规定来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而在宪法不能被法院直接适用的国家,法院则通过适用法律来救济侵犯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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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