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承担着尊重和保证个人的由《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义务,根据第2条第3款承担着在个人的《公约》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救济的义务。对于这些义务的性质,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分析。就这一问题,最经常使用的方式是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对比,分析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在消极性和积极性、即时性和渐进性、行为性和结果性等方面的区别。以下部分中,将在有限地涉及这两类权利之差别的情况下,同样按照这几方面的性质分析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另外,还将分析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的普遍性和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