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义务的属地适用范围是指《公约》缔约国针对哪一地理范围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问题。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缔约国有义务保证和尊重个人得到《公约》承认的权利,但并非任何个人,而是——在英文本中——“all individuals within its territory and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这在《公约》的作准中文本中表述为“所有境内受其管辖之人”,在通行中文本中则表述为“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以下将采用这一表述)。可见,无论具体表述如何,这一部分规定的是《公约》的属地兼属人适用范围。确定《公约》的属地适用范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这一范围决定了缔约国在哪里、对谁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以及谁、在哪里能够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然而,对于应如何理解和解释《公约》的属地适用范围,却一直存在争论,有必要作较为详尽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