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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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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分为序言和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只有一条,即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完全相同的规定自决权的第1条。第二部分包括可被称为“总括性和结构性条款”的4条(第2~5条),这几条一般性地规定了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以及在履行义务时的原则性事项。第三部分(第6~27条)则是《公约》的“主干”,规定的是实质性的个人权利。第四部分(第28~45条)规定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第五部分(第46~47条)是有关在解释《公约》方面的若干限制,被称为“但书”。第六部分(第48~53条)是标准的条约条款,有关《公约》的条约法事项。1820726

《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法律文书,必然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公约》作为一项人权法律文书,其核心必然是其中规定的各项权利。1820728以下部分将逐次分析这些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主体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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