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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原则和政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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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禁核条约》是永久有效的条约,它是第一个定义了“核武器”的国际条约,也是第一个对5个核大国进行约束的裁军条约,它要求核大国充分尊重拉美国家的无核化努力,不对拉美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签署《拉美禁核条约》的目的在于:确保在条约规定的地区实现无核化;推动核不扩散;促进全面裁军以及和平利用核材料、核装置;禁止缔约国以任何形式或在第三方的命令下,直接或间接地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购买所有核武器;禁止缔约国以任何形式或在第三方的命令下接受、储藏、安装、部署或拥有所有核武器;确保缔约国放弃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实施、推动或批准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拥有和掌握核武器,或以任何形式参与这种活动。

《拉美禁核条约》有两个附加议定书。第1号附加议定书要求法律上或事实上在拉美拥有领土或属地的国家承担该条约的义务;第2号附加议定书要求正式被国际社会承认的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充分尊重拉美无核化的规定,不对拉美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拉美禁核条约》于1990年、1991年和1992年进行了3次修改。

拉美禁核组织有两大任务:一是确保《拉美禁核条约》各项职责的履行;二是组织召开全体大会、特别大会以及与《拉美禁核条约》的目标、措施和程序等相关的咨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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