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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蒙得维的亚条约(1960)》与《蒙得维的亚条约(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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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得维的亚条约(1960)》是拉美一体化协会的前身——拉美自由贸易协会的基本法律框架和行动纲领,反映了当时该组织的主要一体化战略思想。它为协会确立了两大基本原则:

第一,互惠原则。条约规定,成员国彼此提供并享受一致的特许权;享有贸易结算盈余的成员国应当适当增加进口,以保持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平衡;对农业做出保留规定,使其不会因贸易开放而受到冲击。

第二,最惠国原则。条约规定,任一成员国向某一成员国或第三方国家提供的任何贸易优惠都将自动惠及协会的其他所有成员国。

协会推动贸易自由化的主要机制包括制定自由贸易计划、签署工业补充协定、协调经济政策、加强财政金融合作、为欠发达成员国提供优惠、举行关税减让谈判等。协会的关税减让包括3个基本货单:第一,每个成员国的“本国货单”。在协会范围内,货单内的商品只被征收较低关税,并以最惠国条款的方式在协会中形成多边互惠,谈判周期为一年,关税减让幅度不低于成员国从地区外进口商品平均关税的8%。第二,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共同货单”。货单内容包括协会所有成员国都大规模生产的不征税商品和不受数量限制商品。这些商品经过4个阶段的关税减让,最终在协会内部实现完全的自由流通。谈判周期为一年,关税减让幅度占区域贸易总额的25%。第三,用于优惠欠发达成员国的“专门货单”。货单适用于由欠发达成员国生产的、应当完全或部分免税的一些商品。

1980年,拉美自由贸易协会的成员国代表签署《蒙得维的亚条约(1980)》,宣告拉美一体化协会诞生。拉美一体化协会与拉美自由贸易协会保持着一定的连续性,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建立囊括所有成员国在内的拉美共同市场。不过,《蒙得维的亚条约(1980)》对一体化进程做出了调整。第一,它用关税优惠区取代了多边贸易自由化计划及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辅助机制。关税优惠区被视为建立地区共同市场的过渡环节,包含下列合作机制:地区性关税优惠待遇、全体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协定和个别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协定。第二,《蒙得维的亚条约(1960)》的浓厚商业色彩得到淡化,拉美一体化协会将同时发挥三种作用:推动和管理成员国之间的互惠贸易、实现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互补和发展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第三,在《蒙得维的亚条约(1960)》给予欠发达成员国一定的优惠待遇的基础上,《蒙得维的亚条约(1980)》建立起一套扶持欠发达成员国的完整制度;同时确定“中等发达成员国”的范围,以便适用“区别待遇”原则。第四,与拉美自由贸易协会相比,拉美一体化协会具有更高的开放性。它欢迎所有的拉美国家加入其中,同意其成员国与地区外国家开展贸易活动,也愿意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平等合作。第五,《蒙得维的亚条约(1980)》确定了多元性、汇聚性、灵活性、区别待遇和多样性五大原则,在不预先设定时间表的情况下使一体化进程逐步走向深化;而《蒙得维的亚条约(1960)》强调多边主义和互惠原则,其贸易自由化规则比较僵硬。

部长理事会在1980年通过9项重要决议,使之与《蒙得维的亚条约(1980)》共同构成拉美一体化协会的基本法律框架。这些决议分别为:《决议1:对蒙得维的亚条约有关贸易自由化承诺的修改》《决议2:个别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协定》《决议3:有助于经济欠发达成员国的市场开放》《决议4:扶持经济欠发达成员国的特别合作计划与经济发展构件》《决议5:地区关税优惠的基本规则》《决议6:成员国类别》《决议7:新蒙得维的亚条约生效所产生的法律制度环境》《决议8:1980年和1981年工作计划纲要,秘书处组织结构,以及协会的1981年度财政预算》《决议9:对拉美一体化协会秘书长的任命》。按照《决议6:成员国类别》的规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成员国分为3个等级,巴西、墨西哥和阿根廷为“较发达成员国”,智利、哥伦比亚、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古巴为“中等发达成员国”,厄瓜多尔、巴拉圭和玻利维亚为“欠发达成员国”。

《蒙得维的亚条约(1980)》为协会成员国规定了3种合作机制:一是原产于各成员国的产品在地区内部享受的关税优惠;二是全体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协定,例如科技合作协定、文化合作协定、教育合作协定等;三是部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协定,目前大约有100项,涉及贸易、经济互补、农业等多个领域。此外,《蒙得维的亚条约(1980)》还允许各成员国与其他拉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签订合作协定。目前拉美一体化协会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签订了约35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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