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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判例的分歧和可能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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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联盟条约》)肯定了欧共体法院的判例,在F条第2款(现《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中明确规定,欧盟建立在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等成员国共同的宪法原则之上,欧盟尊重《公约》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就赋予了欧共体法院解释《公约》的权力,而欧共体法院的解释完全可能与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解释不同。同时,在两个法律体系的关系上,由于欧共体不是《公约》的成员,因而按照国际条约法不受《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制约。这就导致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公约》在由欧共体法院适用时法律基础的不确定;各自判例的分歧造成的风险;在实施监督时的互相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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