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探讨欧美刑法如何运用第四条途径培养国民的优良品质。以下的探讨将使我们吃惊地发现:在通常被认为更重视划分法律与道德界限、更注重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欧美国家,其将道德要求纳入法律成为个人强制性义务的程度,远甚于受儒家文化深刻影响的今日中国法和其他亚洲国家法律!欧美各国刑法中关于惩治国民冷漠、怠责、怯懦等不道德行为的规定甚多,归纳起来,大约有以下四大类:①关于见危难、冤狱不予救助或不予报告;②关于遗弃原无法定义务养护之人;③关于逃避与犯罪作斗争之责任;④关于其他“道德犯罪”。
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治国,法律文化,中国
范忠信: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