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立足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介绍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和动物福利法,概括了各个国家的林权改革,分别以俄罗斯和以色列为例,介绍了这些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动物福利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并由此得出对中国自然资源保护法方面的启示。
一带一路,环境法,横向分析
华瑀欣: 法学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外事秘书,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成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从事民法、国际法和比较法相关的教学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