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非常严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指出,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它破坏了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腐败还同其他形式的犯罪特别是同有组织犯罪和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联系在一起。有些涉及巨额资产的腐败案件,其资产可能占国家资源的很大比例,并对这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
为了世界各国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需要在国际法中规定惩治腐败犯罪。在国际法中规定惩治腐败犯罪,先是由区域性的国际条约规定,然后才被全球性的国际条约予以规定。
1996年3月29日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1997年5月26日欧洲联盟理事会通过了《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1997年11月2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1999年1月27日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了《反腐败刑法公约》,1999年11月4日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了《反腐败民法公约》,2003年7月12日非洲联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
在这些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这三个公约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较大的影响,它们中的一些内容曾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