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商品价格的确定属于企业的自由,交易条件和合同条款是企业依据合同的具体情形来确定的,法律不会对其予以干预。然而,企业采取不同交易条件的前提是,被歧视者存在选择自由,即市场上存在竞争。公用企业在市场上往往占有支配地位,它可以利用这种地位从事价格歧视行为,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公用企业的歧视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特别大,事关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经颁布的背景下,考察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歧视行为的规制对于保证市场的有效竞争,乃至推动整个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