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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救济措施——以“英博”和“三菱丽阳”两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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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中纳入救济措施对于实现《反垄断法》 的立法目标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同时能够产生重大利益和竞争损害的经营者集中,适当的救济是实现该利益和减少并避免竞争损害的重要途径。经过长期试验,相关国家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和专业知识,我国竞争监管机构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和竞争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设计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救济制度,并在正在制定或正在征求意见的《反垄断法》 的相关实施细则中作出详细规定,为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适当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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