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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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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新思路,并通过这一思路探讨了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途径和方式。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扩大解释,将属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范围的特殊法人、行政公司,重要行业的国有公司以及公益法人所实施的“滥用控制地位”的行为按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具体而言,还可以将属于第三部分的“滥用控制地位”行为根据第三层级的特殊法人、行政公司等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和第四层级的国有公司及公益法人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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