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揭示的是,基于反垄断机关拥有的执法资源、其开展执法活动的实际意愿以及行政法律责任规范方面的原因,就整体而言,反垄断行政执法活动在较长时期内必将是“保守”的,“行政执法主导型”模式不利于中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知识产权
李俊峰: 李俊峰,法学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