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对“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强制许可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这些都只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作了原则上的规范,本文通过对交叉许可与专利池竞争问题的评估,以求有益于未来我国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的制定与执行。
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知识产权
吴玉岭: 吴玉岭,法学博士,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