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于美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对“广告”的规制重点放置于“广告行为”而非“作为信息之广告”,并将其分别置于反托拉斯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的框架之下,当下中国则同时规制作为信息之广告和作为行为之广告,并将对两者之规制任务较诸以《广告法》为主体,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之“法律群”。有鉴于此,以《广告法》上的“广告”为视点展开分析和论证,也就具有同时评判现行广告法制之各种制度设计的功能和价值。
陈柳裕: 陈柳裕 1968年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杭州大学法学学士(1990年)、浙江大学法学硕士(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2004年)。曾供职于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著有《法制冰人——沈家本传》、《西方法理思想的逻辑演变》(与他人合作)、《票据法详论》等著作。近年来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法律史、经济法学和浙江地方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唐明良: 唐明良 1980年生于浙江省桐乡市。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政府管制和地方政府治理。自2002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获浙江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等多项学术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