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一案再审宣判。因原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徐某无罪,当场释放。法院表示,将根据徐某的申请尽快落实国家赔偿工作。
这个案件的翻案,彰显了法治精神,树立了严格依法治市的理念,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法治思维,拉开了全市各条战线全面以法治方式、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序幕。
这起发生在16年前的“强奸杀人”案件,同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不同,该案件并没有“真凶出现”,而是因为证据的证明程度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就是在今天改判后,我们也不能说徐某就真的没杀人,但也不能说他杀了人,因为现有证据既不能完全证明他就是作案者,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他的作案嫌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在入狱16年后,法院对徐某做出了无罪的改判。这样的改变体现了宁愿“错放”不能“错判”的新的司法理念。
“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证据法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但是在我国,这仍是一种崭新的司法理念。对徐某的改判,就是这种新的司法观念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珠海市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是珠海市树立司法公信力、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是法治的大敌。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了人本法律观,这有别于奴隶社会的“神本法律观”、封建社会的“君本法律观”和资本主义的“物本法律观”,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各级领导干部更要用法治思维来替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必须用严格的司法理念依法行政。各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都必须要使全体市民处于平等的位置上,依靠法律对其加以保障,并对破坏秩序者加以制裁。
珠海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徐某案中学会法治思维和人本思想,在今后的工作中用法治来保障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我们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下有序地进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为全体市民创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