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下简称《规定》)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近年来,南京“彭宇案”等一些有争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现象,该规定旨在解除救人者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消解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2013年7月3日《长沙晚报》)
为这项法规的出台叫好!在谈“扶”色变的当下,该法规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更为“雷锋”们壮了胆,也为众多随时可能摔倒的老头儿老太太们带来了福音。如若全国推广,当可消解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的疑虑。这对呼唤社会良心、建立和谐互助的良好社会关系大有裨益。
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恶劣影响很大,在这种法律判决的“引诱”下,被救助者敲诈救助人的事件频发,让好心人心寒。余音不绝的是,之后发生了多起诸如“小悦悦”被碾后18名路人视而不见、老人倒地无人扶、醉汉“扑街”无人敢救的事件,人情冷漠,道德滑坡,令人扼腕。
现在,斩断这种恶性循环终于有了法律的利斧,该法向全社会宣告,法律是保护“雷锋”的,法律会让“雷锋”解除因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法律更会追究那些知恩不报反咬一口的恶人!
该规定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好人免责”的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规定更阻止“被救人”上演农夫与蛇的故事,若被救助人反咬“雷锋”,被救助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规定还从奖励证人、为救人者提供法律援助、救人被诬告后发生的费用等方面力挺“雷锋”,从方方面面为好人织起了一张保护网。但愿这张网能呵护住好人,打捞起社会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