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国家为贫弱者和特殊人群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化、制度化形式。维护弱者的权益是法律援助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
中国的法律援助是由民间发起并推动政府开展的。我国公认的首家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于1992年5月,是一家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而中国司法部在1994年才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5年,广州市成立了全国首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随着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法律援助被明确为政府的责任。但是,民间法律援助并没有消失,而是作为政府法律援助的补充,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作用并不理想。无论是为弱势群体提供诉讼、非诉讼类型的个案援助服务,还是推动法律改革以改善弱势群体不利环境方面都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