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创新,其功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工作做到“同案同判”,同时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保有一定弹性以实现指导性案例对现实的回应性。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性为“应当参照”,导致上述的功能难以实现。为了实现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首先确认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要点部分具有法律强制力,其次通过“遵守或解释”制度与指导性案例追踪制度实现我国指导性案例作为法律规范的回应性。
商法,商事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中国
张彬: 张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