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成员入社准入门槛和收敛人数规模的行为体现了对扶持政策的阶段性、差异化的利用方式。这种主动放弃现有制度设计中开放性原则的做法,既来自经营绩效的压力,也与益贫性在现实中的掌控力不足有关。这种状况的改变主要依赖于基于弥补合作社广泛的正外部效应成本而设立的扶持政策。本文以两个合作社为案例说明准入门槛设置的成因不在于成员异质性,而是与合作社的益贫性目标和产业发展目标之间的冲突相关,即有的扶持政策的平衡性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主要原因在于承担着多元目标的扶持政策在实践交互的层面上出现了与目标设置偏离的情况。平衡机制要真正发挥形塑作用,除了在序列上采用重点让位的方法外,政策制定者应从受众的角度在不同的目标之间寻求一种目标交集,并把这种交集强调执行到具体的地方情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