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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型法治政府在中国(下):深层结构的病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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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存在对于公权力的信任危机?从人的角度来看,费孝通先生言道:“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法治事业的最大成就就是基本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是由于“人”的要素不具备,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是社会基础秩序中最核心的要素,当民众普遍犬儒化或民粹化,那法律运转所依赖的基础秩序也就破坏了,法律在实行过程中往往就被扭曲了。当人腐化了的时候,即使我们的制度再完美、再周全,制度的功能怕是很快就被消解殆尽了。人们不守法、不信法的态度阻碍了法律稳定性、确定性品格的释放,使行政法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民权利的制度功能无法完全发挥。另外,“一项政策能否付诸实施,实施后或成或败,全靠它与所有文官的共同习惯是否相安无扰,否则理论上的完美,仍不过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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