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美国以及欧盟的实践,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政府监管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出台,确立了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核心法律地位,但政府监管机制亟须进一步落实。2017年以来我国也陆续出台不少政府监管细则,并将“约谈”作为重要执行手段之一。在政府监管方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经验丰富,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进一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构建、完善立法体系以及加强不同机构间的联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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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琳: 谢琳,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
祝林华: 祝林华,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