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后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它却被一些人说成是错误的,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平等”。这种说法必须予以澄清。
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法,中国
李步云: 暂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