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经历了林彪、“四人帮”制造的这场空前的浩劫后,人民群众特别感到民主和法制对于自己,就像空气和水一样重要,不可缺乏。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前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封建社会是以封建皇帝的意志为法律的,它公开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封建王朝的大小官吏和封建帝王的皇亲国戚,都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而劳动人民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就被视为犯了滔天大罪,轻者坐牢杀头,重者满门抄斩,株连九族。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正是封建社会的法律只保护封建地主的最好概括。资产阶级在摧毁封建统治的过程中,曾提出过“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高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向封建社会公开的等级制度宣战,这在当时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所有制,决定了拥有财富的百万富翁同贫困的劳动人民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平等的。所以,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统治以后,作为资产阶级意志表现的法律始终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为基础的,并没有什么保护人民民主的法律。
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保护无产阶级和群众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打击敌人的有力武器。它不承认任何等级的特权,也不承认任何公民的特权,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财产、职业、种族、宗教信仰等限制。在社会主义国家,各项法律都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制定、颁布的,社会主义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在自己的内部是民主和平等的,人民在自己制定的法律面前当然也应该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