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民主原则。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这条原则不仅在实践上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而且在理论上受到不应有的批判。比如,说这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会导致“反革命和革命一律平等”,是“不讲阶级分析”,等等。这个原则成了司法工作中的一个禁区,谁为它鸣不平,谁就会遭到帽子、棍子的袭击。这个恶果发展到后来,就是造成封建专制特权的极度膨胀,这些东西,人们从林彪、“四人帮”的所作所为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今天,我们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把颠倒了的理论是非重新颠倒过来,恢复这条原则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