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本是我国法制的重要原则,可是,长期以来,特别是林彪、“四人帮”横行时,却被当作“污泥”横扫,宣判为“禁区”。不少同志因为坚持这一原则而惨遭蹂躏,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反革命分子”,有的甚至被迫害而含冤于九泉。林彪、“四人帮”搞封建法西斯专政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少数人利用权势残害人民,必须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法,中国
杨一凡: 暂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