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已经做了明文规定。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与此相同,只是在最后增加了一句“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上述规定的含义,首先是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如何,也不论其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和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一例外地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犯了法,都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都一样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是一律平等的,既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特权分子,也不允许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任意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