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对此做了明文规定(第85条)。根据这个宪法原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分别从审判与检察方面将此确认为我国人民司法的重要原则,即“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见各该法的第5条)。由于正确地贯彻执行了这个原则,它在当时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