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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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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的我国第一部宪法曾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重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反对任何特权的思想武器,是完全正确的。但有的同志对此不甚理解,认为这个原则“缺乏阶级观点”,“抹杀了无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性”。这是当前法学理论和司法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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