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写过《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原则,不仅体现在司法上,也体现在立法上。文章发表以后,有的同志表示同意,有的同志表示反对。反对的同志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能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不能把它“扩大”到立法上。理由是,“法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其本身没有什么阶级平等可言。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搞立法,决不能讲阶级平等,否则就会产生阶级调和论和修正主义”。这意思大概是指“不能让反革命跟革命谈平等”吧!对反革命分子当然不能给予平等的权利,但法律本身有无平等因素,社会主义法律有无平等性,却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能等同看待。从完全禁止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允许把它解释为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但思想还得解放,禁区必须全部打开。现在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