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申诉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缺乏具体制度设计,有的则只具有雏形,规范性差,程序不透明,出现行政化的现象,导致诉访不分,正当的申诉投诉无门,不正当的申诉得不到有效抑制。既难以服众,也给法院工作带来沉重的负担;既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诉权,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这样的内容设置限制了刑事申诉制度救济功能的发挥,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不利于刑事申诉工作的正常开展。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统计的刑事申诉来访情况为事实依据,以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为指导,吸取长期以来围绕刑事申诉制度所产生的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以申诉程序和申诉要素两个方面的内容为抓手,提出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价值理念、制度架构和具体程序,认为应采取形式标准为主实质标准为辅的方式,从主体、理由、期间、次数、主管和管辖等方面予以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刑事申诉通过立案登记制的形式纳入法治化轨道,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审查处理,建立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次申诉审查,程序即告终结的法律救济模式,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刑事申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