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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语境下香港特区立法权受限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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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两制”下,香港高度自治权是一个包含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系统自治权力束。香港特区立法权,是香港高度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独特性在于它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创新实践和突破,它既不同于港英政府时期“立法局”的权力,也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权力有很大的差异。返本溯源,在后政改时期,重新从源头上探析香港特区立法权,对香港的法律管治有着积极的意义。香港立法权的先天受限性不仅体现在“一国”体制约束和《基本法》框架下,而且还被紧紧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中。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人们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在《基本法》框架下重新审视香港立法权力的分配架构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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