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与一般信托截然不同,必须以公益为目的,且不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受到银监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监管,且只有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才可以作为受托人。慈善信托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理论研究几乎空白,但在业务层面已经取得较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慈善法》仍然存在不少立法漏洞,慈善信托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尽顺畅之处。河南省亟须出台更加细化的规定,促进慈善信托在河南省快速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报告,河南
张永: 张永,民法学博士,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家族与慈善办公室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