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的产生、发展已经表现出巨大的先进性和活力,而其带来的长期影响将深刻地改变包括我国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的面貌。在相关技术和应用仍处在发展阶段的当下,大数据主要表现出来的是对社会的积极影响——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深入,创新与创新性的交易活动愈加活跃,而社会经济也因此获得增长。从这个角度看,大数据预示着更美好的未来,法律有必要保障其获得充足、安全、稳定的发展空间。
然而,大数据技术对社会创新和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影响并不完全体现为正面效应,若放任其不受约束地发展壮大或“野蛮生长”,也可能仅仅带来社会经济的表面繁荣,却会使社会竞争趋于僵化。而相关技术和应用的“失控”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个体人身权利、社会治理的效率与效力,乃至国家政治生态的文明与进步。对此,唯有为其构建合理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对其实施必要且有效的干预,方能使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获得法律的确认、指引和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必要且合理的限制,真正地促进社会进步并保障社会公平。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竞争法乃至整个社会法律体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