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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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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交互作用的社会运行机制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模式、核心内容及实现方式须以法律界定、规范与调整。作为规范市场主体与交易行为的主要法律,商法在其规范内容与体系结构中,大量容纳了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据以发挥作用的制度措施。因此,在商法建构中合理设置有关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的法律规范,通过商法实施以有效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并基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商法的规范内容与体系结构,是当前商法建设的重要任务与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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