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和保障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认为,应当对1989年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即在保留其基本框架结构和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的经验,吸取国外的成功做法,制定一部符合现代需要的新《环境保护法》或《环境法》。
环境保护法,生态法治,研究报告,中国
马骧聪: 马骧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曾先后担任法学所编译室副主任、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和商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