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第30条对“安置教育”制度作了原则规定。这一规定明确提出对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安置教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单独科处。这意味着安置教育作为独立于刑罚的保安处分措施在我国得到正式确立。作为社会防卫政策与刑事法治思维相结合的一次新尝试,安置教育是我国首例真正意义上的基于制度化设计的对人的保安处分措施,值得法学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
国际法,国际条约,基础理论,国际公法学科,理论研究
陈泽宪: 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