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情感的动物,情感影响着人类的生存方式和表达方式,是人的行为的重要驱动机制。在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们将理性与情感视为一对天然的矛盾体,而法律也应体现理性化的要求。然而,自然情感在法律上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的自然情感是法律制度的人性基础,也是促进公民法律情感的重要途径。法律在保护人的自然情感时也面临理论争议,即如何协调自然情感的特别保护与平等原则之间的冲突。
法律,伦理学,研究
张顺: 张顺,法学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常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