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无论是作为一套制度还是一种理念,对于中国社会来说,都是舶来品。因此,法治在我国的确立,的确需要一个“建设”的过程。
而与此同时,人们也普遍意识到,法治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不仅已经经历了许多曲折,正在而且必将还要面临种种阻力和挑战。个中缘由,重要的一点就是与我国法治发展作为一项“建设”进程直接相关。所谓“建设”进程,意味着法治在我国的发展,与法治在西方国家那种“自然演化”的过程不同,而是一种有意识、有目标的创造过程。在这一进程中,往往非常强烈地体现着“建设者”对于法治、对于法律现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安排的认识和理解。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历史时期,这种认识和理解,无论其内容还是表现形式,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对于法治在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的地位、作用乃至命运,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05年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中央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情况的认识;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遗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