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意思自治的经济,意思自治的功能空间是市场的生存空间,意思自治的实施是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法律活的灵魂。我国法学界长期受计划经济的束缚,意思自治在现有法律中未能得到明显的反映,但在权利本位观之树立、自愿原则之确立、任意法之扩张、选择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在民诉法上之贯彻四个方面,比较鲜明地贯彻了意思自治。其中,权利本位是意思自治的基础,自愿原则是意思自治的基本内容,任意法是意思自治的灵魂,选择主义和处分权主义是意思自治的司法保障。
民法,法典,立法
江平: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礼洪: 张礼洪,原文发表时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