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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技术演进规律与信息服务业创新驱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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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业发展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本章拟归纳出信息技术演进和信息服务业新业态涌现的基本规律和动力机制,以作为后续章节论述未来新一代信息技术图景下信息服务业新业态出现的理论基础。本章的论述沿着两条基本脉络展开:首先,分析自近代以来三代信息技术演进本身所具有的内在规律,以此为基础,对下一代信息技术所应当具备的技术内涵和规律性特征进行演绎;其次,分析三代信息技术演进与信息服务业新业态涌现之间的互动机制,为后文分析新一代信息技术所驱动的信息服务业新业态提供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

在展开正式论述之前,首先对信息技术演进对信息服务业新业态的“驱动”作用做一个明确界定:就本书的总体观点而言,笔者认为近代以来信息技术的演进对于信息服务业新业态的驱动作用十分明显。但这种观点与常规所认为的“技术决定论”思维有着明显差异。本书的研究主要基于演化经济学的历史研究范式开展,因此所关注的历史事件的时间跨度更大,分析层面也更宏观。这种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熊彼特(J.Schumpeter)在20世纪初提出的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循环流转的观点。他认为,社会发展的循环内因在于新事物的创造性突变所引发的内在动态均衡过程,“每个经济时代……成为下一个时代的基础,不仅为下一个时代提供技术基础,而且还引致这样的结果:引导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在下一个经济时代,以同样的方式重复同样的过程。”71339729在这里,熊彼特实际上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技术进步模式的影响。笔者将其称为“技术创新”和“技术变革”,技术创新可以是细微的、局部的甚至仅仅是表面的;而技术变革则是显著、全局和深刻的技术进步。引发技术创新的原因很多,既可以是技术创新主体自发驱动的,也可以由企业管理甚至经济发展政策推动,是一种技术驱动和需求拉动交叉作用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技术创新可以通过创新政策的科学规划和实施来有效地推动;而技术变革则一定是由某一个或一系列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驱动的,这种重大突破来自科学家的探索和创造精神,它很难通过产业规划或政治意识的作用人为实现。

在信息技术领域,强调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技术变革的区别的意义则在于,在信息技术的代际演进没有实现一轮完整的螺旋式上升之前,信息技术的任何进步都只能用“创新”而不是“变革”来形容。在信息技术的一个完整轮回完成之前,信息技术创新与企业业务模式变革之间的关系永远都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与其说信息技术是改变企业业务模式的必要条件,倒不如说,是企业业务模式的变革催生了信息技术的创新。本书所谈到的信息技术演进,主要针对信息技术变革的现象而言,而对于信息技术领域无时不在发生着的渐进式创新活动,尽管其同样会催生很多新的信息服务项目,但由于其驱动的方向和机制很难明确,在本书中并不过多涉及。

更进一步说,从微观细节上看,即便信息技术变革驱动信息服务创新的最终方向相对明确,但其具体过程依然十分复杂。因为从信息技术成果到信息服务产品的转化过程中,随时可能会因为种种突发情况的出现而需要创新主体角色调整或轮转(如技术研发人员在成果转化后期将被界面设计和服务设计人员所取代)、转化过程折返甚至叫停(如信息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发现缺陷或问题而需要重新进行基础应用研究等)。因此,在这样一个多波段、多回旋的复杂过程之中,试图归纳出信息技术对信息服务业新业态作用的具体路径是很难的。本书的研究主要遵循演化经济学的历史研究范式,力图从更大尺度的宏观历史演进周期中,考察信息技术对信息服务业新业态涌现的驱动作用。因此,本书并不打算过分纠缠于微观层面上信息技术变革对信息服务创新的驱动作用的实现细节,而是着力于描述这种驱动的最终方向,并落脚于分析预测信息技术演进驱动的信息服务业新业态的模式、特点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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