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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与物权法的适用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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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从《宪法》第10条出发,没有考虑《宪法》第6条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片面理解为民法所有权而忽视其所有制内涵。本文认为,忽视公有制前提的物权化改革建议,容易陷入“私法宪法中立”的认识误区,加上对宅基地经济社会属性的误会,所提出的改革方案缺乏法理与现实依据;现有制度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公共资源有效管理和农民权利保护等方面基本有效,下一步改革只需作局部调整而无须全盘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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