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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监管到数据自由:中国的平衡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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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自由由于其具有全方位、高效率、互动性和个性化以及出现了基于虚拟身份的交流形式的特点,一方面能使人们获取信息的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另一方面对传统的社会信息交流秩序产生了冲击,并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无秩序或混乱状态,对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一定的威胁。对此,数据监管不可缺位。当前,域外存在数种数据监管与数据自由并存的模式,部分可供我国借鉴。网信监管部门作为数据监管的主要职能机关,负有强化数据管理进行实现畅通数据流通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平衡的职责。据此,应当从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技术监管、融入国际体系等方面完善我国数据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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